国有资产管理包括资产配置、使用、保管、处置四个环节,遵循“四个结合两个分离”原则:-采编:苏造办智慧商显1551003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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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动员办)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及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皖财资〔2023〕329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5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省国防动员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防动员办机关本级,涉密资产的使用管理须同时执行国家涉密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管理包括资产配置、使用、保管、处置四个环节,遵循“四个结合两个分离”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部门管理与岗位管理相结合;
(五)实物管理与资金管理相对分离;
(六)实物管理与账务管理相对分离。
第二章 国有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办机关通过财政资金购置、调拨或划转、置换、接受捐赠、奖励等形成的国有资产,能以货币计量的,均应进行登记,纳入办机关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含通用办公软件)、专用设备、车辆装备、家具、无形资产和数据资产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认定标准: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勤务保障处统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办资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及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国有资产管理设资产管理岗和财务管理岗,分岗定责、行权;
(四)资产管理岗负责办机关本级国有资产的配置、维护和处置,组织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及清查、盘点等工作,并负责机关本级国有资产的报批、出租的日常管理和出租收益的收缴、上缴;负责对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销等事项的再核实,并根据审批权限完成向省财政厅的报批、报备及批复下达等工作;
(五)资产管理岗须认定新增资产价值,实行国有资产登记并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编制形成国有资产台账,定期与财务管理岗进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实现国有资产的实时动态管理。对需要变动的资产,做好清理、清查、调剂工作;每年对国有资产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编制资产月报和年度国有资产报表,撰写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各类报表报告编制报送工作;
(六)资产管理岗须督促指导资产使用部门做好资产的维修保养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财务管理岗负责国有资产的预算编制,资产报销审核及财务核算等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配合资产管理岗进行资产盘点、清理及处置等项工作;定期与资产管理岗进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做好资产价值管理工作;
(八)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和办领导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机关内设处为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申请、使用管理以及维护保养;
(二)各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对本部门资产变动、处置等负管理责任;资产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对其所使用或所负责资产申领、移交、保管等负日常管理责任;
(三)资产管理员由各处主要负责人指定,并告知勤务保障处备案,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须及时将变动后的名单告知勤务保障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本部门国有资产分布和资产台账情况;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对需要维修、调剂、报损、报废或添置、更换的资产,做好报批手续;积极配合勤务保障处进行资产清查、登记、盘点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办机关公用资产由勤务保障处归口管理,公用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和构筑物、电梯、空调、车辆等满足公共需求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
信息化项目形成的资产(含无形、有形和数据资产)及网络通信等专用设备由相关使用处归口管理,遵循“先移交后配发,先登记后使用”原则,按照移交接收、资产登账、申领使用、核准配发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无形和数据资产按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要求办理好验收、登记、保管、维护等相关手续,同时根据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登记、调拨等工作。
第十条 办直属单位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本单位的资产实施管理,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国有资产台账管理、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本单位资产使用、维护情况的自查;每年至少一次与勤务保障处核对账目;在权限范围内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处置工作;及时办理拟配置、处置国有资产的报批手续;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出租收入;积极配合勤务保障处开展的资产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 办机关纪委负责全办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国有资产配置和登记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单位财力和年度预算情况,坚持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进行配备。
建立资产循环调剂使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由办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建立国有资产“公务仓”,将批量采购的办公设备、闲置资产等实行集中管理,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通用办公设备依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结合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和处置计划等统筹考虑、合理配置。新增配置国有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新设机构或新增人员编制的;
(二)新增工作职能或任务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更新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等。
第十四条 办机关各处、直属单位(审批权限外配置的资产)于每年7月25日前将“资产配置申请报告”和《资产配置申请表》(附件1)报勤务保障处汇总、审核,能调剂使用的尽量调剂使用,确实不能调剂需要购置的由勤务保障处会同相关处,对拟配置资产进行技术参数核定后提出配置意见,并向申请配置部门征求意见后生成配置计划和预算,报分管领导或会议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归口管理,经批准后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以下的资产,按机关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新配置资产按来源实行分类验收。
(一)新购入的国有资产,由购入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组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验收;
(二)通过捐赠、调剂等方式无偿拨入的国有资产,应以捐赠协议或调拨批准文件为依据,由接收部门组织验收;
(三)盘盈国有资产,由使用部门会同勤务保障处资产管理岗共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验收部门填制《国有资产验收入账登记表》(附件2)或者《国有资产批量验收入账汇总表》(附件3),据此办理报销、入库及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应由承建部门列出国有资产台账归集交付使用的国有资产,并逐项填写《国有资产验收入账登记表》或者《国有资产批量验收入账汇总表》并提供相关专用设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基本建设项目移交的国有资产应当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移交时,由勤务保障处资产管理岗、财务管理岗会同资产移交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办理国有资产交接手续,填写《资产设备交接清单》(附件4),按照职责分工办理入库入账手续。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要按照交接清单明确使用人,负责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涉密资产交接按涉密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填写《涉密资产设备交接清单》(附件5)。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领用和变更
第十九条 根据经批准的配置申请,资产使用人或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至勤务保障处资产管理岗处领用所需资产,并对配置国有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确认。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新增人员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按照“先调剂再购置”的原则,确需购置的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调动、离职或退休人员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由所在部门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后,办人事部门再根据勤务保障处签章的《资产设备交接清单》办理调动、离职或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关内部人员交流轮岗变动时,应对个人管理和部门配属管理资产办理交接手续,个人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按照“物随人走”(不含涉密计算机的调配)的原则,不再另行配置,办公家具原则上由勤务保障处调剂使用;岗位变动人员应在接到人事部门岗位调整通知后20日内(以通知落款时间起算)主动填写《资产设备交接清单》,办理资产交接变更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的资产损失,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涉密计算机变更管理人员,由办保密办负责调配,使用部门填写《涉密资产设备交接清单》并将清单交勤务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岗备案。
第六章 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国有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国有资产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人要加强管理监督,避免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国有资产中房产类的出租、出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勤务保障处负责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按照省财政的规定流程办理招标,确保程序合规合法。
直属单位房产资产原值在100万以下的且出租期限在3年以下的,由直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同意出租、出借房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报省办同意后,再公开招标。
第七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安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6号)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对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报废:
(一)经有关部门或专家鉴定,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
(三)按照环保、安全等有关规定确需报废的国有资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国有资产报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6);
(二)设备、家具等报废的,需提供中介机构、有关部门或专家出具的鉴定(处理)意见;
(三)车辆报废的,需提供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相关材料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房屋建筑物等拆除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相关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意向性协议等;
(五)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或专家的鉴定(处理)意见,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按照电器电子产品处置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处置过程安全,环保。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车辆,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车辆拆解机构处理。
国有资产报废流程:
(一)由资产使用和管理部门提交《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勤务保障处对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汇总;
(三)专用设备由归口管理使用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电器电子类产品由勤务保障处会同使用部门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废核定;
(四)邀请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
(五)编制处置方案,按照权限和程序报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置。
第二十七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国有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等;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资产清查核实中涉及的损失核销事项,按照清查核实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应当由划出方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包括:
(一)因工作需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
以及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的;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而移交国有资产的;
(三)因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符合改革创新和事业发展大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
申请无偿划转,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机动车行驶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而移交国有资产的,另需提供相关批文、资产清查审计等材料。
(四)无偿划转给全资国有企业的,另需提供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符合改革创新和事业发展大局有关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及风险分析报告、主管部门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等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最后将材料复印件交予国有资产管理岗和财务管理岗进行资产无偿划转。
第二十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等凭证予以确认。最后将材料复印件交予国有资产管理岗和财务管理岗办理有关捐赠手续。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切实建立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员队伍,勤务保障处可根据需要和要求对办各处室、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办各处、单位需指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每年年底前对本处室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查明有无盘盈、盘亏或未入账的国有资产,如出现该类情况由使用处室查明原因,对照上述国有资产增加或减少的办法,同勤务保障处进行核对,确保国有资产账实相符。闲置、待处置资产要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 办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资产处置相关材料及房屋租赁统计台账报勤务保障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在交接工作的同时办理本处室、单位资产移交手续,其手续完整性将作为对其离任审计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勤务保障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办党组提出处理意见,追究其处室、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国防动员办所属事业单位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勤务保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办机关通过财政资金购置、调拨或划转、置换、接受捐赠、奖励等形成的国有资产,能以货币计量的,均应进行登记,纳入办机关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含通用办公软件)、专用设备、车辆装备、家具、无形资产和数据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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